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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李xx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住所地邯郸市xx。法定代表人:李xx,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xx,男,1980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与被执行人李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智勇代理审判员  赵盼盼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虹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