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李xx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住所地邯郸市xx。法定代表人:李xx,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xx,男,1980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与被执行人李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智勇代理审判员 赵盼盼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虹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