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文婷、缪茶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婷,缪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2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婷,女,汉族,1984年3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缪茶花,女,汉族,1986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婷与被执行人缪茶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缪茶花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西大街南侧、该公司商业用地东侧意华广场7-2-2171室房屋,现此房已经本院确认应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文婷名下,过户前需先行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西大街南侧、该公司商业用地东侧意华广场7-2-217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王彦明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