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葛某与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1759号原告:葛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县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董杰,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某与被告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被告索要见面礼11000元,过红礼20000元,购买三金27000元。其他开支10000元。因感情不合原被告分手。何某辩称:仅收到见面礼10000元,跟帖礼20000元及三金。原被告于2016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17年2月分手,其间被告照顾原告孩子及父母,披麻戴孝为原告父亲入土为安,被告已经尽到妻子、继母儿媳的责任。收受的车辆用于购买陪嫁物品两床棉被、两件四件套,其余用于婚后生活。且被告尚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不同意返还彩礼。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农历腊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举行仪式前,被告收受原告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现金30000元(其中见面礼10000元、过红礼20000元),三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价值27000元)。举行仪式后被告于原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2016年底原告父亲生病去世,被告参与了料理。2017年1月6日被告因故离家至今未回。另查被告举行仪式时陪嫁物品有两床棉被、两床四件套等生活用品。本院认为:被告依习俗收受原告的彩礼,由于未有进行结婚登记,依法应予返还。考虑到本案原被告已经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被告参与料理原告父亲丧事等情形,以适当返还25000元为宜。原告称另外给付被告10000元,被告称收受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均因对方否认,亦无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葛某彩礼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陪嫁物品有两床棉被、两床四件套归何某所有;三、驳回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葛某、何某各承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