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某贩卖毒品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刑初295号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1页正文第9行至第10行“2016年11月25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更正为“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原刑事判决书第3页第7行至第8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现更正为“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审判员 黄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