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钱晨霞与冯志刚、张俊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晨霞,冯志刚,张俊红,常熟新世纪服装辅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012号原告:钱晨霞,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濮帆,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卫锋。被告:冯志刚,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张俊红,女,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常熟新世纪服装辅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新龙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志刚。原告钱晨霞诉被告冯志刚、张俊红、常熟新世纪服装辅料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钱晨霞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晨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0元,由原告钱晨霞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肖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