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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林与唐学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唐学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589号原告:李林,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唐学双,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诉被告唐学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