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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文霞与商丘恒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霞,商丘恒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131号原告张文霞,女,汉族,1957年3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胡晔,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丘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前进小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00000008156.法定代表人吴作新,职务:总经理。原告张文霞与被告商丘恒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文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文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红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