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诚瀛添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中瑞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诚瀛添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中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384号原告辽宁诚瀛添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法库县秀水河子镇秀水河子村。法定代表人樊金刚,男,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市中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沈鹤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魏,系辽宁欣合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元飞,女,满族,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辽宁诚瀛添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中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0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诚瀛添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