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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朱中庆、华建国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中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华建国,金萍,王丙云,赵玉花,江苏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亚中电热合金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兴化市楚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中庆,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28号。负责人:潘文刚,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建国,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审被告:金萍,女,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审被告:王丙云,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审被告:赵玉花,女,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审被告:江苏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陶庄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华建国。原审被告:江苏亚中电热合金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陶庄镇工业集中区中心路。法定代表人:朱中庆,总经理。原审被告:兴化市楚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联合居委会锦润嘉园1幢由东向西第2间(1-2层)。法定代表人:王丙云。上诉人朱中庆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华建国,原审被告金萍、王丙云、赵玉花、江苏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亚中电热合金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及兴化市楚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中庆未按指定期限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中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乐文审判员  周红梅审判员  陈霄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