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执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葛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冀0105执保408号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华事故中队: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葛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冀0105财保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葛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现在你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申请人葛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附: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