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迪与汪海波、胡博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迪,汪海波,胡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4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迪,男,汉族,1995年6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文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雅婷,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海波,男,汉族,1993年3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现羁押于关中监狱西安监狱十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博文,男,汉族,1993年4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现羁押于关中监狱雁塔监狱六监区。上诉人张迪因与被上诉人汪海波、胡博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08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元,由张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审 判 员 董凡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