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执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牟华山陈良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牟华山,陈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人民街2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4310-9。负责人:郎志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该行综合金融业务部主任。被执行人:牟华山,男,生于1968年4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良萍,女,生于1971年12月3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牟华山、陈良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扣划牟华山银行存款16003.6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得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40执91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