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6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冯星梅与张丽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星梅,张丽蓉,重庆工商大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829号之一原告冯星梅,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张丽蓉,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重庆工商大学,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杨继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星梅诉被告张丽蓉、第三人重庆工商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星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星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星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星梅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