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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6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冯星梅与张丽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星梅,张丽蓉,重庆工商大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829号之一原告冯星梅,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张丽蓉,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重庆工商大学,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杨继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星梅诉被告张丽蓉、第三人重庆工商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星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星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星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星梅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