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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韩庆勇、韩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勇,韩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275号被执行人:韩庆勇,男,汉族,农民,1975年3月6日生,住山东省惠民县。被执行人:韩磊,男,汉族,农民,1973年9月14日生,住山东省惠民县。本院在执行韩庆勇、韩磊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62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庆勇、韩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庆勇、韩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庆勇、韩磊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庆勇、韩磊在阳信县公安局有取保候审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庆勇、韩磊在阳信县公安局(账户为15×××01)的保证金各壹万元计贰万元至阳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劳书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