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建与赵林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赵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保157号申请人:张建,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赵林海,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旧堡羌族乡。申请人张建因与被申请人赵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7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林海的银行存款14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张建的银行存款14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唐占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原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