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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宁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胡登定、田双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宁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胡登定,田双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宁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登定,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双全,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山阳县十里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乾县。负责人:邓永峰,经理。上诉人中宁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登定、田双全、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宁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7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 波审判员 刘 春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