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倪岳明与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军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岳明,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军标,汪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倪岳明,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杭州市。委托代理人徐祖荣,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兴江。被告邵军标,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汪辉,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岳明诉被告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军标、汪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且已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