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陆中梅与刘红、平舆县广宇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中梅,刘红,平舆县广宇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029号原告陆中梅,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刘红,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广宇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中梅诉被告刘红、平舆县广宇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