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陆中梅与刘红、平舆县广宇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中梅,刘红,平舆县广宇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029号原告陆中梅,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刘红,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广宇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中梅诉被告刘红、平舆县广宇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