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26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地生与重庆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地生,重庆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6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地生,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曾学义,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张地生之母。被执行人:重庆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25718-6),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村39幢11-22号。法定代表人:何吉明,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地生与被执行人重庆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3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地生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四查”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船舶、股票、证劵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房屋一套,申请人暂不要求进行处置。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000元,已发放至申请人张地生。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111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1执26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如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