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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大荣与韩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荣,韩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1182号原告:吴大荣,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韩显峰,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原告吴大荣与被告韩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显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3日被告韩显峰在原告处借款20800元,被告韩显峰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韩显峰未到庭,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7月23日被告韩显峰在原告处借款20800元,被告韩显峰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未约定还款日期。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经本院审查确认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韩显峰借原告款后,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逾期不予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之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显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吴大荣借款20800元。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