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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骆有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骆有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609号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宗泽北路208号。负责人:朱春来,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勇平,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骆有奶,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骆有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