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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保定白沟新城和沐家具城、高建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白沟新城和沐家具城,高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保定白沟新城和沐家具城。负责人李宝树,职务经理。住所地高碑店市白沟镇五一路。被申请执行人高建江,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保定市白沟新城和沐家具城申请执行高建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保定市白沟新城和沐家具城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高建江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维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