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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甘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甘州。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2017年4月18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胡某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李永春审判员  惠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