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东城惠民综合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江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东城惠民综合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江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441号原告:六枝特区东城惠民综合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六枝特区东城惠民综合住宅小区,组织机构代码32246685-8。代表人:刘刚,该委员会主任。被告:江尧,男,住六枝特区。原告六枝特区东城惠民综合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江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六枝特区东城惠民综合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枝特区东城惠民综合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