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祥辉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祥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437号罪犯刘祥辉,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化县。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祥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刘祥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049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减刑九个月,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刘祥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做到了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内劳动,劳动中认真负责,并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84分。其中2016年度获奖励分共计8分,2017年获专项奖励分10分,劳动改造奖励16分(已折计分考核分内)。该犯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刘祥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祥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祥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富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