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项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6480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128号318室。法定代表人:闫智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琼,公司员工。被告:项茜,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有通(系被告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物业公司)与被告项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地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琼、被告项茜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有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项茜支付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物业费差额款人民币411.6元(以下币种同)及滞纳金21.61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前原告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按每平方米2.0元/月收取物业费,经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见并通过,自2013年7月起物业费上调为每平方米2.5元/月。被告已按每平方米2.0元/月支付了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物业费,现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物业费差价人民币411.6元及滞纳金21.61元。被告项茜辩称,原告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已在2013年3月支付了2013年4月至12月的物业费2,469.6元,并未拖欠物业费,也从未收到过原告以任何形式发出的催告函,被告也不知道物业费收费标准已调整,故不同意支付物业费差额款及滞纳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项茜系XXXX房屋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37.18平方米。原告系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2013年7月之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原告金地物业公司向业主按每平方米2.0元/月的标准收取物业费。2013年5月9日上海嘉定区格林世界风情街、卢尔公寓业主大会(以下简称卢尔公寓业主大会)与金地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按高层(除一层)每平方米2.5元/月收取。物业费应按季缴纳,业主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号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按拖欠费用的0.05%支付违约金。2013年3月24日被告项茜支付了2013年4月至12月物业费2,469.6元(按每平方米2.0元/月计,每月274.4元)。2014年2月28日支付了2014年1月至3月物业费1,029元(按每平方米2.5元/月计)。若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按每平方米2.5元/月计算,每月应交纳343元,六个月的差额款为411.6元。审理中,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称物业费标准上调后曾以上门催讨、电话催讨、发催告函、信箱内投放催告单等形式告知业主,但被告坚持认为已全额支付了2013年的物业费,在诉讼时效内没有收到过物业费上调的告知单和催告函。原告金地物业公司也没有就诉讼时效内被告已知晓物业费上调、需补物业费差额款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已收到其发出的催告函及物业费上调的告知单,也不能证明其在向被告主张权利时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差额款及滞纳金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滨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