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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XX、李东生、刘慧、衣平、王海、梁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XX,李东生,刘慧,衣平,王海,梁加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21民初5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劲成,职务行长。被告:XX,女,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萝北县。被告:李东生,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萝北县。被告:刘慧,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萝北县。被告:衣平,女,汉族,1990年12月20日出生,住萝北县。被告:王海,男,汉族,1961年8月10日出生,住萝北县。被告:梁加芬,女,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萝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以下简称萝北邮储银行)与被告XX、李东生、刘慧、衣平、王海、梁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徐凤江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崔德军、蔡晶华,被告XX、刘慧、王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东生、衣平、梁加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萝北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XX、李东生、刘慧、衣平、王海、梁加芬偿还所欠原告本金296,846.45元及相应利息;各被告间对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4日,六被告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借款并订立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六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外,其余借款未还。现借款已逾期,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96,846.45元及相应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还,请求判定被告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被告XX、王海、刘慧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鉴于被告衣平、李东生、梁加芬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XX、王海、刘慧承认原告萝北邮储银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萝北邮储银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XX、李东生、刘慧、衣平、王海、梁加芬偿还贷款本息合计296,846.45元、各被告间互相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梁加芬、刘慧、衣平、XX、李东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借款本金296,846.45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XX、李东生、刘慧、衣平、王海、梁加芬之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XX、李东生、刘慧、衣平、王海、梁加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2.70元,减半收取为2,876.35元由被告XX、李东生、刘慧、衣平、王海、梁加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凤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