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孟召怀、孟广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召怀,孟广坤,郑崇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孟召怀,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申请执行人:孟广坤,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申请执行人:郑崇鲁,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孟召怀与被申请执行人孟广坤、郑崇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经查询其银行账户并无存款可供执行。又经查询其工商、房产、车辆也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申请执行费89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广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