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宋东林、王红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东林,王红斌,胡海周,李金牛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4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宋东林,男,生于1950年9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付月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红斌,男,生于1975年2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海周(洲),男,生于1974年1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国亮,许昌市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李金牛,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李锋,女,生于1969年2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宋东林因与被上诉人王红斌、胡海周(洲),第三人李金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东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月峰,被上诉人王红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治甫、被上诉人胡海周(洲)的委托代理人周国亮、第三人李金牛的委托代理人李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8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退回上诉人宋东林。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蒋家康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