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庆飞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50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韦洁,女,1987年3月31日出生,瑶族,马山县白山镇丽水帝都售楼部工作人员,住马山县白山镇西华路东一巷4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7********。被申请人:罗庆飞,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原告韦洁与被告罗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桂0124民初50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罗庆飞所有的位于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二巷的房屋(注:该房屋产权证号为马房权证马山字第××号),期限为1年,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冻结申请人韦洁在中国农业银行马山县支行合群分理处开立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马山县支行,帐号:62×××79),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2017年5月27日,申请人韦洁以本院(2017)桂0124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韦洁上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7)桂0124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5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申请人韦洁有权取回其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韦洁在中国农业银行马山县支行合群分理处银行账户上存款1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马山县支行,帐号:62×××79)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善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