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增良、郅建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增良,郅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姚增良,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郅建辉,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增良与被执行人郅建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姚增良与被执行人郅建辉自愿达成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姚增良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28执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吕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