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牛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天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勤,刘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290-1号申请执行人牛勤。被执行人刘天清。关于申请人牛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天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5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牛勤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逵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