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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牛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天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勤,刘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290-1号申请执行人牛勤。被执行人刘天清。关于申请人牛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天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5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牛勤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逵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