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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高峻、张洪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高峻,张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现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姜海洁,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高峻,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图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科员,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张洪彬,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供电段图们北车间技术员,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高峻、张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银君于2017年5月27日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且被执行人高峻支付执行费11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