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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飞与张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张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637号原告:张飞,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帅,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张飞与被告张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张飞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审 判 长  周勇瑞审 判 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