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飞与张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张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637号原告:张飞,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帅,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张飞与被告张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张飞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审 判 长 周勇瑞审 判 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