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03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容天辉、杨惠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天辉,杨惠然,林志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719号之一(2016)桂0503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容天辉,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海南路***号。委托代理人王熙聪,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惠然,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怡沁园酒店。被执行人林志业,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怡沁园酒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容天辉与被执行人杨惠然、林志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时间2016年10月31日,执行依据: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桂0502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673400元]。经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杨惠然在北海官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处享有的60%的股权,该财产现不宜强制执行,本院未调查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惠然、林志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薇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