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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元氏县华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595号元氏县华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河北省元氏县井元路,联系电话1380334****法定代表人:孙红恩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汉族,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法定代表人:邓坦克元氏县华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69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元氏县华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69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