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二金与广宁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二金,广宁县国土资源局,江先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03行初71号原告:江二金,男,汉族,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广宁县,。被告:广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文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车远鸿,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泽军,该局副局长。第三人:江先其(又名江先奇),男,汉族,1954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二金诉被告广宁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江先其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二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二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二金承担。审 判 长 邱树林审 判 员 谢凤兰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敏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