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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聂堂红与彭某、彭贤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彭贤君,聂堂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女,1977年11月生,,汉族,住句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贤君,男,1999年12月生,,汉族,住句容市。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77年11月生,,汉族,住句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堂红,女,1965年1月生,,汉族,住句容市。上诉人彭某、彭贤君因与被上诉人聂堂红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法院发出催交通知后至今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某、彭贤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涛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卓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