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市德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等诉被告张静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市德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张静,张佳豪,张广辉,张雅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247号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晓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许昌市德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万通汽贸城。法定代表人:裴晓鹏,该公司总经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山,男,二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静,女,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佳豪,男,199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广辉,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雅静,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市德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被告张佳豪、被告张广辉、被告张雅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市德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市德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市德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计1494元,由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市德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启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人民陪审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