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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辖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玉侠与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侠,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62号原告:张玉侠,女,195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玉侠与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玉侠诉称,其于2014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到新鸿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张玉侠月平均工资1950元,新鸿运公司没有为张玉侠缴纳社会保险。张玉侠于2016年1月25日正常工作时受伤,新鸿运公司仅支付了张玉侠受伤期间的工资,拒绝相应的工伤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张玉侠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新鸿运公司给付医药费52074.3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伤残鉴定费2520元、残疾赔偿金133822.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214431.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新鸿运公司支付。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同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本案若由该院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鉴于被告新鸿运公司系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审理本案,可能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军锋代理审判员  周亚冠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戚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