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32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凯,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同居住地河北省霸州市。2016年4月8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25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15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洁、代理检察员邓衍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5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凯驾驶牌照号为津M×××××的五菱面包车在天津市南开区汶水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容量50公斤的钢制液化石油气罐6个、容量15公斤的钢制液化石油气罐1个(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检出丙烷、乙醚等液化石油气成分),共灌有液化石油气100公斤,并在该处向一摊贩以8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液化石油气15公斤。后被告人孙凯驾驶该车行驶至南开区旧津保路天明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凯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凯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另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50公斤的钢制液化石油气罐6个、容量15公斤的钢制液化石油气罐1个、电子秤、导气管、压力泵、液化气100公斤、现金80元及运输车辆。现被扣押的7个钢制液化石油气罐及100公斤液化石油气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孙凯对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孙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字具结,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处罚,但不思悔改,应酌情从重处罚。另考虑被告人孙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22日,共计8天。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电子秤、导气管、压力泵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焦光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宇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