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20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赖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石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洁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9月29日20时多开始,徐某(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办事处顶六村口徐联社灰埕摆设“鱼虾蟹”赌摊供人下注赌博,并雇佣被告人赖某负责收付输赢的钱。该赌摊赌注每盘人民币5元至50元不等,赔率为1赔2。当天22时多,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赖某和参赌人员黄某,现场扣押赌具“鱼虾蟹”1副、赌资人民币1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及赌具的照片,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同案人徐某的供述,被告人赖某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受他人雇佣,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赖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珠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秋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