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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黎宗信与赵建强、巨星集团公司龙鼎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宗信,赵建强,巨星集团公司龙鼎大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917号原告:黎宗信,男,1957年9月4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赵建强,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镇原县。被告:巨星集团公司龙鼎大厦,住所地:华亭县西关什字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巨永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黎宗信与被告赵建强、巨星集团公司龙鼎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宗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宗信撤诉。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计313.50元,由原告黎宗信负担。审判员  徐秀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