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良、杨小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国良,杨小影,李献勤,曹省阳,凡大免,韩金生,王爱勤,王清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508号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董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生,该单位职员。被告:张国良,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杨小影,女,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李献勤,女,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曹省阳,男,1984年7月15日,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凡大免,女,1964年11月18日,汉族,住项城市。被告:韩金生,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王爱勤,女,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王清华,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良、杨小影、李献勤、曹省阳、凡大免、韩金生、王爱勤、王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庆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