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香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6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香缘,男,1997年3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香缘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王香缘借宿于被害人刘某租住的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X号X-X。2017年3月16日15时许,王香缘趁刘某外出之际,盗走刘某放在租住房卧室内1台价值800元的华硕X550V笔记本电脑及1台价值2000元的佳能EOS600D相机(含镜头),随后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将电脑、相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给欧某。2017年3月21日,王香缘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电脑、相机并发还刘某,刘某对王香缘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香缘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王香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在审理中,被告人王香缘退��违法所得1300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香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香缘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回的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刘某(已发还);三、对被告人王香缘退缴的违法所得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 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心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