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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景大云与赵书高、谢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大云,赵书高,谢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167号申请执行人:景大云,女,194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书高,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淑芳(系被执行人赵书高之妻),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景大云与被执行人赵书高、谢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书高、谢淑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书高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