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陈俊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陈俊丰,王英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津围公路西侧。负责人李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蔺钢,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陈俊丰,男,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被执行人王英友,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俊丰、王英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32333.41元,诉讼费304元,执行费3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4114元,缴纳执行费39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一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