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阳恒大益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崇义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恒大益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崇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436号原告安阳恒大益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崇义街道办事处南羊店村东。法定代表人张保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二亮,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崇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阳新区西瓦亭村路北。法定代表人逯兵,职务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安阳恒大益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崇义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安阳恒大益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恒大益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恒大益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崇义街道办事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恒大益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