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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旺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旺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旺川,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党员,住渑池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7日被逮捕。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旺川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旺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旺川酒后驾驶豫M×××××号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从渑池县英豪派出所出发,沿31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50米左右,又掉头停在英豪派出所东边农户门口。派出所民警发现赵旺川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遂打110报警。2017年2月22日日18时许,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赵旺川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赵旺川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2.7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赵旺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旺川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各��份;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杨某证明;3.被告人赵旺川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一份。另有渑池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结案报告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旺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旺川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旺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旺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群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丰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