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春玲、刘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玲,刘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5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玲,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刘朋,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张春玲与被执行人刘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